當要保人≠被保險人 非同一申報戶 保費不得列舉扣除


 


楊穆郁/台北報導


申報綜合所得稅,如採列舉扣除額,在限定額度內保險費是可以列舉扣除的;但國稅局表示,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,且兩人不在同一申報戶,則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。


南區國稅局表示,查轄內納稅義務人陳某,九十三年度綜所稅申報,列報保費扣除額七萬二千元,國稅局以其中列報其父母之保險費四萬二千七百元,要保人為陳某之兄長,其兄長等並不在同一申報戶,不符合綜合所得稅申報規定,國稅局於是否准認列,改按標準扣除額四萬四千元核認。


雖陳某不服,主張保費扣除應由實際支付保險費人為之,與要保人無關,其父母保險費為其支付,應由其申報扣除。案經復查、訴願均遭駁回,陳某仍不服,提起行政訴訟,最後仍某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陳 君敗訴。


南區國稅局表示,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,認為陳某列報其父母保險費扣除額之人身保險單,要保人為陳某之兄長,並非陳某,則該保險費之繳納義務人為要保人即陳某之兄長,且陳某也不能提出其父母之保險費,確實是由他所支付的證明文件,因此,判決陳某敗訴。


南區國稅局強調,依所得稅法規定,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,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,其保險費始得申報扣除。


 


2007-02-02/工商時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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